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如题所述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如下:
1、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
4、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应整体拆除。
危房鉴定内容如下:
1、地基基础:包括地质情况(土质、土层厚度等)、地下水情况、地面沉降及裂缝情况等;
2、上部结构:包括承重构件的腐蚀损坏情况及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下降或丧失,梁板柱墙有无歪闪弯曲变形,以及各部分连接点的抗震性能等;
3、屋面防水层及附加层:主要包括屋面的渗漏情况和排水坡度是否满足要求。此外还须检查屋顶保温隔热层的质量状况及防水层与基层之间的粘结牢固性等情况;
4、其他构造:如围护结构的整体性(墙体砌筑是否整齐一致),装修装饰材料的材质及规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附属设施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门窗安装密封性如何等等。
综上所述,危险房屋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已严重损坏,或重要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从房屋地基基础、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的危险程度,结合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经安全性鉴定和评估,可将房屋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C、D级就是通常说的危房。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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