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2014年12月15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以财综〔2014〕96号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分总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购买方式及程序、预算及财务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附则7章39条,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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