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转人员医保政策

如题所述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以下简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安置年限(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含无赡养人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实行持卡就医。超转人员中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病残人员医疗待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标准。
二、为超转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首次发卡免收个人费用。对今后因卡片损毁、丢失等情况补办相关费用由超转人员个人负担。具体使用管理按照本市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超转人员建立个人账户,70周岁(含)以上超转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07元,70周岁以下的超转人员每人每月发放97元,按月划入超转人员个人账户存折,取消一般超转人员原有医疗补助。
四、超转人员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的其他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执行期间,不计缴费年限。
五、孤老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个人支付的门、急诊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和需个人支付的自费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充报销,补充报销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六、超转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为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无需选定即可就医。超转人员就医实行普通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七、超转人员的就医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超转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障卡就医。超转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超转人员医疗资金支出专户,用于核算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个人账户费用、医疗费用,并将超转人员归属的市级、区县民政局作为独立单位,按照市级、区县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九、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在每年11月底前,确定下年度超转人员医疗待遇人均支出预算标准,依据市级、区县管理的超转人员人数测算,并按照超转人员市级、区县分别管理的原则,依据市级、区县此前缴入资金和当年支出的实际情况,按照“多抵少补”原则核准确定下年度市级、区县应缴入资金数额。在每年12月15日前,由市级、区县分别按照确定数额向市财政局缴入超转人员医疗待遇所需资金。
十、市财政局不单独设立超转人员医疗待遇管理专门账户,在现有的社保专户中对超转人员医疗资金进行分账核算,用于核算市级、区县分别缴入的超转人员医疗待遇资金和向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医疗待遇支出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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