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1个回答  2022-01-06
《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其医疗费用按照确定的责任由第三人承担。超出第三者责任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提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同时,因第三人侵害造成个人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提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拓展资料: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提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法院经仲裁或者依法诉讼后,出具中止执行工伤保险的文书;
(四)员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预缴后,有权要求其偿还。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个人申请垫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全部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票据原件和其他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全部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预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赔偿,需要医疗费、工伤医疗费等证据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票据原件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的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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