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章 草原权属

如题所述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草原的权属归属。首先,自治区内草原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草原包括旗县级以上政府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军事用地的草原;而集体所有草原则由牧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国家所有草原的使用权除外。

草原使用权的确认和登记是管理的重要环节。已经确认使用权的国家草原由旗县级以上政府登记并核发使用权证;未确认使用权的草原则由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集体所有的草原则由旗县级政府登记并核发所有权证,明确所有权归属。

草原权属的变更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集体所有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或联户承包经营,而国家所有草原可以承包给内部成员。承包经营期间,草原调整需经过集体成员会议的多数同意,并报上级政府批准。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必须保持所有权、使用权性质不变,且优先权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不得在有争议地区进行如迁入居民、破坏设施、改变利用现状等行为,直至争议解决后才可进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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