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如题所述

户主提出转用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对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户主提出转用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农村村民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和土地所有权材料;
2、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对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的现场边界、邻近宗地的签字盖章、地籍调查表的填写和宗地草图的绘制;
3、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处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限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经审查符合土地面积明确、界地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以批准并公布。
5、公告一个月内无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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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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