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的六种情形

如题所述

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它也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三、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外,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作制品。
需要注意,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外,即法定许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权人声明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参见《著作权法》第23条、第32条、第39条、第42条、第43条)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不同点是:
1、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可以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2、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
3、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复制使用,而法定许可却可以出版、发行;
4、其他不同点。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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