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基本生活费是多少

如题所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保障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对象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6次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2022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20元/月_人。
      (二)2022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5元/月_人。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2022年度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210元/月_人;财政补助标准为1070元/月_人。
      2、2022年度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17元/月_人;财政补助标准为727元/月_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
      1、2022年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670元/月_人、半护理标准为402元/月_人、全自理标准为54元/月_人。
      2、2022年度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为469元/月_人、半护理标准为268元/月_人、全自理标准为41元/月_人。
      (三)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补助标准
      1、2022年度二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6000元/人_年。
      2、2022年度一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_年。
      (四)特困供养人员丧葬费补助标准
      丧葬费补助仍执行绩政办[2016]108号文件标准2000元/人。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60元/月_人。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度我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100元/月_人。
      五、有关要求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于2022年3月份开始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调整于2022年7月份开始执行,农村敬老院运行维护补助标准调整于2022年9月份开始执行。
      2、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标准提标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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