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

如题所述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年满18周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9种 即: 炮工,采煤机司机,掘进司机,皮带司机,瓦检工,专职安全员,电器防爆工,电工,修理工,电机车工,挂钩工,信号工,排水工 充电工,主扇司机,制氮司机,主提升司机,绞车工,人车跟车工。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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