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8〕68号文件不是收取卫生费标准沈政办发〔2018〕68号文件是《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可参考国家规定小区收取卫生费的标准:
新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
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
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
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