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百分之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等。 法医伤情鉴定,通过法医公对公调查取证或有医院相关检查和医嘱证据,颅脑受到物理撞击,伤情症状危及生命应按重伤标准治疗,也可根据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犯罪情节,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大脑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的恢复程度。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当在受伤后的重要时间节点内,也就是在入院期间,也可在重症、昏迷期间,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状况,拟订确认伤情等级。通过医疗跟踪、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伤情鉴定的程序
伤情鉴定的程序:1、受理鉴定条件。办案单位的鉴定委托书。案卷或已查明的基本调查情况。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条件相符。医院出具的最后诊断及诊断依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X光片、CT片、MR片、检验报告单,上述材料视具体损伤情况的需要而定。被鉴定人能配合鉴定人进行检查;2、检验鉴定、拍照、出具鉴定书或检验报告书;3、鉴定时限。凡符合检验鉴定条件的,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凡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材料完整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凡需复诊或者会诊后,等复查或会诊工作全部结束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凡需要观察愈后情况的,等损伤痊愈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4、补充鉴定。被鉴定人出现与原损伤有关的新的临床表现的;5、重新鉴定。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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