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据此,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延长缴费”的问题,实践中就存在采取什么方式继续缴纳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是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双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是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延长缴费的方式就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聘用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继续缴费;一种是在无单位聘用的情况下,由个人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用人单位应当使用至缴费满15年”,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继续使用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予使用,由职工个人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那么对于不予使用的职工,单位该如何处理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论其缴费是否满15年,也不论其合同期限有多久,用人单位都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