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的侦查工作,主要内容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侦查结束就可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立案是刑事案件的起点,一般而言只有立案后,公安机关才会正式开始侦办。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立案呢?很简单,老百姓发现有人在犯罪或者自己受到犯罪侵害的,就可以公安机关报案,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就立案;或者当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也会自行立案。报案一般就近就行,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可以将案件移送有权的其他公安机关,这是内部程序。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查明真相或者防止逃跑,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拘留是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措施,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拘留期限在3-37天之间,到期后根据情况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逮捕是最严厉的侦查措施,要在看守所执行,一般情况,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就要逮捕,逮捕期限在2-7月不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相对较轻的措施,取保候审最轻,取保期间在所居住城市可以自由活动;监视居住一般住所执行,期间未经批准不能离开住处。
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就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就释放回家。
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安机关就是查清事实的,这项工作是整个案件基础,对嫌疑人非常重要,而且侦查阶段只能律师会见。一旦被抓要尽早请专业刑事律师帮助,就像治病就医一样,越早越有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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