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了:

1.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债权请求权:借款本金和利息 、债券、出资等;

2.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或改变诉讼时效属于无效行为;

3.人民法院不得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4.一审未提时效抗辩除有新证据外二审不予支持;

5.债务分期履行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6.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7.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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