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1-05
未认证的增税税发票丢失,应该到丢失地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然后重新开具相关发票即可不受到相关的处罚和扣分。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20-11-06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1-05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现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补救措施,你公司可以将发票存根联复印二份加盖你公司公章,并让你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一份已报税证明,作为对方认证、抵扣和入账的证明
第4个回答 2020-11-05
增值税发票发票联丢失的,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通过发票查询系统确认即可。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不会处罚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