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和身心健康权的区别

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和身心健康权的区别

区别:两者的受伤害程度不同。如果出现老师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等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那就是身心健康权。

1、人格尊严是内在的,是一个自然人,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而人格尊严权是法定的公民人格被尊重的权利,表现是外在的。

2、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人格尊严权是保护人格尊严的前提。

3、但是由于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

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所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平等等一般人格权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

扩展资料:

一、对于学生权利的考察,当然需要我们从教师的角度去看待,所以我们在看待具体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以一个老师的角度看待并结合情景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从教师的角度来看,关于学生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的考察无外乎强调的是前者更多的体现在学生的外在上,而后者更多的则体现的学生的内在上,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去思考,有流血、擦伤、残疾、疤痕等一定是对学生人身健康权的考察。

而如果是教师的某种行为使学生在内心上感到不公平待遇,没有做到给予学生最起码的尊重而使他的尊严受到贬损,例如对学生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的话则是考察学生的人格尊严权,这样一来的话就方便了我们对于人身和人格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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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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