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储值卡的合法性现状如何?

如题所述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代币券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对此持否定态度。1998年和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等机构发布的取缔代币票券的通知中,商业储值卡的归属并未得到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在2000年的函件中,将购物卡定义为代币票券。


尽管法律法规对商业储值卡整体持否定立场,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的出现为某些特定类型的商业储值卡提供了法律支持,如会员卡。然而,该办法针对会员卡且设定了高门槛,对商业储值卡的实际规范作用有限,于2007年被废止。尽管如此,这一阶段为商业储值卡的生存提供了些许喘息之机。


随着理论界和实践中的认识变化,各地税务机关如北京市丰台区和昌平区的工商局开始采取行动。2006年,北京等地开始规范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的发票行为;2008年,厦门市工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等七单位联合发布的通知,要求零售业发售储值卡需接受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这些举措表明,商业储值卡的规范管理正在尝试中,市场也逐渐接收到商业储值卡可能合法化的信号。


虽然法律框架仍存在不确定性,但这些监管措施无疑为商业储值卡的合法性探索提供了实践路径和期待的信号。


扩展资料

代币券,具有替代现金货币并有等额购买权利的替代券。一般是商业单位定向发行的隐蔽促销方式。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而《人民银行法》第44条也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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