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 核准程序

如题所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规定了详细的核准程序。首先,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直接负责核准的项目,投资主体需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过省级部门审核后,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


在核准前往特定区域或敏感国家的投资项目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需在接到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项目申请报告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关键问题进行评估,可能需要咨询有资质的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


核准过程通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10个工作日,但不包括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核准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包括核准和不予核准的决定及其理由,申请人享有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对于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需要在行动前提交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确认函,内容涵盖了投资主体信息、项目背景、投资计划等内容。


若项目前期费用需用汇,投资主体需事先申请核准,核准的前期费用将计入总投资。如果已核准的项目发生规模、地点、投资方或股权等关键变更,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核准,其程序按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二○○四年十月九日颁布实施,共计六章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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