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肥料国家执行标准

如题所述

肥料名称:复合肥料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应以小号字体在产品名称下方标注,避免使用夸大功效的名称,如“高效×××”、“××肥王”或“全元素××肥料”。
单一养分含量:复合肥料应按照氮—磷—钾的顺序,清晰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例如,氮磷钾复混肥料的标示为15—15—15;二元肥料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应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明该肥料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含量低于4.0%。
氯离子含量的标注:若复合肥料中氯离子含量超过3.0%,包装上应明确标注“含氯”,以防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若包装上未标注“含氯”,则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3.0%。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以及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产品标准: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均须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其年代号应在包装上清晰显示。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包装正面应明显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其他:复合肥料的包装应符合GB/T8577的规定,游离水含量测定应采用真空烘箱法或卡尔·费休法。同时,复合肥料还应符合GB/T8576的规定,游离水含量测定同样采用真空烘箱法或卡尔·费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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