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范化要求,竖排书籍、文稿的标点符号,不按图片上的格式标。(图片上是从前给古书断句的格式。)
《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规定,在竖排文稿中,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和冒号均置于相应文字之下偏右(即相应文字的下方,占格,偏右)。
破折号、省略号、连接号、间隔号和分隔号置于相应文字之下居中,上下方向排列。
引号改用双引号“﹃”“﹄”和单引号“﹁”“﹂”,括号改用“︵”“︶”,标在相应项目的上下。
竖排文稿中使用浪线式书名号“﹏﹏”,标在相应文字的左侧。
着重号标在相应文字的右侧,专名号标在相应文字的左侧。
横排文稿中关于某些标点不能居行首或行末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竖排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