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小区如何换掉现在 的物业?

如题所述

新小区如果是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人,首先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决议。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第一条第(二)款“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街道要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鼓励街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的规定。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关规定,由业主联名申请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将书面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要特别注意,建设单位报送的的文件资料,应当以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备案的7种文件为准。
3、物业服务人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备案的7种文件,是依法提供物业服务、核定服务成本的客观依据;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服务费用由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和明码标价的义务;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上述义务,属于法定服务内容。否则,因缺乏客观的依据与公正的收费标准,必然产生各种物业管理纠纷,会引起众怒、提出解聘要求。
4、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 第七条规定“(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予处罚;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尚未履行前述义务、未按规定提供服务却收取服务费用,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也属于遵纪守法、维护正义。业主应当依法维权,要求物业服务人依法提供服务与收费,是合理合法的;遵循《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得到质优价廉的服务是目的。
5、要依法移交、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中包括如实告知前物业管理应尽义务的状况,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逐项核实,发现未尽义务以及损害业主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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