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
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2012】26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居民: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价格5.8元/月/㎡。
非居民: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价格7.5元/月/㎡。
西安市的供暖工作情况:
西安市的供暖,督导组对各区县、开发区集中供热专班建立情况、供热工作开展情况、群众投诉受理机制建立和各集中供热企业供热准备情况等,进行了详细检查。检查中,督导组实地查看锅炉房、监控中心等运行情况。
要求供热企业认真做好设备检修、改造调试、能源采购储备等准备工作,确保采暖期供暖设备正常运转。企业要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全力保障供暖设备和设施运行安全,坚决防止出现各类供暖问题。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西安市将免费延长居民供暖时间
西安暖气供应时间11月15日到次年的3月15日。
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根据气候变化和采暖的实际需要,经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供热企业可以调整采暖的具体日期。鼓励供热企业、热交换站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根据供暖气象指数,调整能源消耗量,达到最佳供暖温度和节能减排效果。
关于西安供暖的其他规定。
《西安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用热性质或者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用热过程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
(二)从供热管道上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内容参考 西安市政府——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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