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侦查就撤销案件,被害人对撤销案件不服,可以行政诉讼吗?

如题所述

1、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侦查就撤销案件,被害人对撤销案件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审查。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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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可知:被害人对撤销案件不服,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服撤销案件决定书,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仲某是北京某医药公司总经理,2013年3月至9月,仲某伙同他人从私人手中购进药品,更改外包装批号后再对外销售牟利,经鉴定仅被查扣的药品就价值120余万元。

丰台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仲某经营的医药公司属合法注册,具备销售药品资质,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建议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可是,仲某不按规定进货渠道进货,显然已经违反药品管理法,应受到行政处罚。丰台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仲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并将其移送行政处罚。

最终,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利对仲某及其经营的医药公司作出没收赃物,罚款600余万元的处罚决定。丰台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刘亮介绍说,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建立前,检察机关虽然也会对此类案件发出检察建议。

但即使相关行政单位启动案件调查,往往面临着当事人找不到,证据收集难等诸多困难,此项机制恰好弥补了行刑衔接的薄弱环节。

记者了解到,2014年,丰台区检察院启动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与行政机关建立分工负责工作机制。提前确立接收检察意见书对接部门,对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案件,检察院提前告知、介绍案件事实和证据等,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启动调查程序后,检察机关配合行政机关约谈当事人、复印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涉及赃证物处理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配合处理。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2015年6月,丰台区检察院出台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会同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会签。此外,已有5家行政单位表示了会签意向。

丰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白世平介绍说,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避免了被不起诉人逃避行政处罚,通过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罚,使公安机关对扣押赃证物的后续处理于法有据,不仅规范了司法行为,真正实现行政与刑事衔接的闭环,而且创新了社会治理,实现检察机关社会治理有所作为。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 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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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1-28

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服撤销案件决定书,被害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第三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第三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诉讼法

参考资料:红寺堡人民检察院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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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12-16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公安机关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会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则属于违法行为。

在拿到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

3、书面材料:

(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

(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

(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扩展资料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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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7-06-02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撤销案件,如果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合法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人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百八十一条 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百八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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