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工地出了工伤事故,包工头是有赔偿责任的。如果法院起诉的话,可以包工头和项目公司一起起诉。具体由谁赔偿,需要看包工头和项目公司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通过走工伤途径,这时的赔偿主体为施工单位或者
劳务公司。
二是通过走人身损害途径,这是的赔偿主体包括小包工头、大包工头、施工单位。
这两种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别。
第一种,走工伤是建立在
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包工头因为不符合用人主体资格,所以无法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地上,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对于工人来说,走工伤途径,首先要进行
工伤认定,然后做
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赔偿。
第二种,如果工人不走工伤,直接去做
司法鉴定,然后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计算损失,找包工头来索赔。这叫做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包工头是雇佣工人的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是
违法分包的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两种途径来看,是不是都有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的身影?但是,在实际中,一般都是包工头来承担实际责任。
尽管大的政策是不准违法分包转包,但是在工地上分包转包还是很多。对于发包方来说,如果这个责任要他来承担,那么承包方(包工头)可能日子就不太好过了。这是二者的强弱地位决定的。
同时,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包工头清偿。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者转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