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有约定时间和利息的法院怎么办

如题所述

1、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随时向对方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向对方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

2、如果借据未约定利息,那只能按0利息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扩展资料

案例:

男子通过小额放贷公司借款1.5万元,还款时却否认有利息,无奈之下,小额放贷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汉台男子张某向法院诉称,2016年10月29日,居住在西安的男子李某急需用钱向自己借款,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自己通过银行向李某汇款1.5万元。

其后,虽经多次催收,但李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张某诉请:判令李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2017年10月28日前的利息3600元,2017年10月29日至偿还清结止的利息按每天12.40元计算。

而借款人李某辩称,他收到张某借款1.5万元属实,但未约定利息,应为无息借款,他愿意归还借款。

审理中,原告张某陈述当时李某人在西安,通过电话联系借款,并口头约定利息,当时无法签订书面合同。自己系小贷公司人员,不可能无息借款。但被告李某坚决否认约定利息,双方对此均未提供证据证明。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张某现金1.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李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该笔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是本案的焦点。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之间既非亲属关系,也非朋友关系,系通过小贷公司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与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但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导致原、被告产生争议双方均有不当,为此,为体现公平原则,酌情按年利率6%计算。

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29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清结止);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借款没签书面合同 男子否认有利息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当事人对于偿还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随时可以履行债务。贷款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
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

综上所述,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
债务人随时可以偿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
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12-28
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随时向对方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借款人向对方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要求要求还款期限至今不超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会依法作出偿还借款的判决。追答

但是如果借据未约定利息,那只能按0利息算

第3个回答  2014-12-28
安借款金额偿还,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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