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1月23日至2009年7月13日在姜堰市天水雅居大酒店工作,月工资1000元人民币,工作期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上个月7月13日酒店以劝退为由让我签了离职报告。离职后我到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酒店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保险,要求赔偿我工作期间双倍工资及补缴纳保险,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求我与酒店协商解决,酒店说我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赔偿做法太过份恶劣,不同意赔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工作人员说通过他们帮助协商我也只能拿到最多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如果不同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我到申请劳动仲裁中心咨询,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说我这种经济问题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管理他们不受理,我只能又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开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在这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如果有效为什么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7个月只能拿到最多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生效吗?劳动仲裁委员会又是干什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