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裁判的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和审批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与选派
第七章 裁判员行为规范
第七章 裁判员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裁判员是竞赛场上依据竞赛规则确保比赛公正、有序进行的执法者,是保障羽毛球竞赛有序进行的重要因素。为加速羽毛球事业的发展,促进羽毛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建立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精湛业务水平的羽毛球裁判队伍,特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羽毛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羽毛球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该地区的羽毛球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中国羽协注册的国际A级、国际B级、亚洲A级、亚洲B级、国家级裁判员和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在中国羽协备案的一级裁判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是中国羽毛球裁判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执行本规定,管理中国羽毛球裁判员的各项事务。
第五条 根据《中国羽毛球协会章程》和《中国羽毛球裁判组织工作条例》,中国羽毛球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羽协裁委会),是隶属于中国羽毛球协会管理裁判业务的工作机构:负责翻译、翻印、解释“羽毛球竞赛规则”和协助制定、修改有关竞赛制度,负责对报考国家级裁判员的考试和现任国家级裁判员的考核工作,负责筹办、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学习、交流工作,协助各地羽协培训裁判员,指导和协助健全国各省、市羽协裁委会,协助安排全国比赛的裁判员,推荐报考国际裁判员和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人选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羽协裁委会委员由有代表性、热心羽毛球裁判工作的裁判骨干组成,任期四年,主持裁委会日常事务工作,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羽毛球协会可根据该地区裁判员的规模,成立裁判员管理机构,或直接执行裁判员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羽毛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A级、国际B级、亚洲A级、亚洲B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使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羽毛球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羽毛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羽毛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羽毛球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羽毛球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经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中国羽协备案。
第十二条 精通羽毛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羽毛球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羽毛球竞赛编排方法和英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曾两次任全国羽毛球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或者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规定的有关破格考生的报考条件,经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组织的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多次担任全国比赛和国际比赛的主要裁判,具有丰富的临场裁判经验、较高的裁判业务水平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英语),由中国羽协推荐,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申报亚洲级和国际级裁判员。亚洲级裁判员由亚羽联考核审批,国际级裁判员由世界羽联考核审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经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直属体育院校批准的裁判员应当报所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有关省市意见,经审核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和一级以下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和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具备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者可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提交审批单位审批。申报者应严格遵守技术等级规定,如实填报裁判员等级申报表,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年龄达60岁的一级和国家级裁判员,原则上不再担任临场裁判员和发球裁判员的工作。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每两年向中国羽协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双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2月31日。注册时裁判员必须上交一份裁判员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材料不全者将不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省级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体育行政部门至少每两年对一级裁判员进行一次注册,同时,要将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至少每两年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一次注册,同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注册时须使用中国羽协统一编制的注册登记表格(附件2)。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将不安排注册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羽毛球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被推荐参加晋级考试;
(四)被表彰和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监督本级羽毛球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六)检举裁判队伍不良现象;
(七)向上级申诉。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羽协有关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
(二) 认真钻研本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 自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 服从分配,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
(五) 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培训与选派
第二十四条 各级羽毛球裁判主管部门,至少两年组织一次裁判员培训。内容包括裁判修养、裁判基础理论、英语、规则裁判法、竞赛组织编排、临场实习等。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既可采取赛前、考前和岗前培训,也可进行专题培训;既可举办普及辅导班,也可组织高级研讨班。
第二十五条 根据竞赛计划和年度注册情况,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在每年年初下发该年度全国性比赛和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裁判员工作安排。担任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员名单,原则上由乒羽中心提出建议,征求有关省市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确定。其他各级、各类羽毛球羽毛球比赛的裁判员,由各相应体育行政部门的裁判主管部门选派。
第二十六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及全国性比赛中,裁判长和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须为国家级(以上),司线员技术等级原则上不低于一级;省级比赛,裁判长技术等级为国家级,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须为一级以上,司线员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地、县级比赛,裁判长和裁判员可分别由一级和二级裁判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选派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应注意选派的数量和代表性,以确保执行“临场裁判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担任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主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各类羽毛球比赛和培训的注册裁判员。
第二十九条 担任其他协会或部门举办的全国性各类羽毛球比赛的注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选派,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三十条 担任境外组织或协会组织的国际比赛或培训活动的注册裁判员,由中国羽协选派,裁判员不得自行接受其他境外组织或协会邀请,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七章 裁判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须加强自身修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公正执法、顾全大局,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禁收受贿赂或者变相勒索。在赛区期间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请、馈赠礼品或者高消费娱乐活动。在封闭期间,不得私自与运动队接触。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须奉公守法,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裁判员守则》等各项规定,遵守赛区或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确保充沛的体力和精神,严禁酗酒,夜不归宿。
第三十三条 裁判员要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掌握竞赛规程、精通羽毛球规则和裁判法。裁判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被选派的裁判员须自行携带裁判证、裁判用具按时到赛区报到。如因故不能参加裁判工作者,须于报到前30天通过所属地方体育局项目主管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递交书面请假报告。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在工作中必须仪表端庄、自然大方,精神饱满、体力充沛。在全国性比赛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由中国羽协颁发的裁判员等级胸徽。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到达赛区后要随时查对赛程安排,准时到场、认真参加赛前准备会,准备充分,头脑清醒。赛后认真总结,不断提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裁判员要牢记比赛的主体是运动员。比赛过程中,不炫耀权威,不滥用职权,冷静对待运动员、教练员或观众的激动反应,宣报温和自信,有效地控制比赛,切忌傲慢、言辞不端、举止粗鲁。
第三十八条 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长和裁判员须按有关比赛规程规定的时间到赛区报到,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延长在赛区的滞留时间。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裁判长须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交赛区裁判长工作报告(附件3)。参加境外学习、工作的裁判员,须在比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提交裁判员境外执裁(培训)报告(附件4)。
第三十九条 裁判员在赛区的表现,由裁判长和仲裁进行评定,按裁判员赛区工作鉴定表(附件5)要求填写,并交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备案。
第八章 裁判员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羽毛球裁判员审批部门每四年举办一次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并对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国家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的优秀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报国家体育总局给予表彰。根据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每个赛区按人数比例评选表彰若干名表现优秀的裁判员,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获得者。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羽协其他有关规定者,均视为违纪行为,将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内乒羽中心选派的全国和国际性比赛中,对于请假两次以上以及在赛区迟到早退的裁判员,将视情况减少其在下一年度的裁判安排,并将请假情况记录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于擅自接受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境外其他有关组织或地区协会委派和邀请的注册裁判员,一经发现,即给予停止裁判工作和裁判培训活动一年、取消其晋升考试的资格的处罚;对于屡犯者,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停止其裁判员注册两年。
第四十四条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凡在重大比赛中有行贿受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触犯刑法者,将送相关部门安法处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乒羽中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裁判员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2:裁判员注册登记表一至四
附件3:裁判长赛区工作报告提纲
附件4:裁判员境外执裁(培训)报告提纲
附件5:裁判员赛区工作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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