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农民工 在工地上干活时把腿摔伤骨折,没有动手术只是在医院保守治疗,目前一切费用是老板承担,医院说三个星期可以出院回家休养,但是三个月不能下床着地,半年不能负重。目前,工地的活已经干完了,工人也都散了,我们想和老板谈谈赔偿的问题,国家有什么样的赔偿标准?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该怎么算?还有,我们和老板要不要进行相关协议,如果老板不答应赔偿或是赔偿不到位,我们要做哪些准备,如工伤鉴定,伤残鉴定此类。。
请问我们国家现在对于误工费是按多少计算的,老板说不可能按照我现在的工资待遇计算,我在工地一天都是250块钱。一般最低标准时多少呢?
追答按照正常工资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