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
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
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第四十六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
一、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人员类别: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要办理注销户口登记。并未在外国长期定居的,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应当注销户口人员。
二、认定需注销户口条件:
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当事人持有住在国签发的载有移民、定居、获得永久居留权等事由的签证,以及长期在外国居住生活的事实等证据,认定其确属在国外定居的,方可注销其户口。
三、注销户口可恢复:
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其中,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侨办进行审批;不具有华侨身份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总结如下:
1、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在国外定居的人员,需要主动登记注销户籍;
2、 如果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户口的出国定居人员,公安机关在调查后掌握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注销其户口;
3、 并未在国外长期定居的,不属于需要主动注销户口的人员范围;
4、 被注销户口后再回国定居,经侨办及出入境管理部门后审批可以恢复户籍。
追问请问这是全国范围内适用吗?目前
请问这是全国范围内适用吗?目前
追答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