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以下内容。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