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律师进行哪些尽职调查

如题所述

不同的并购对尽职调查要求不尽相同,有的要求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有的还要求进行业务尽职调查、工程尽职调查、税务尽职调查等等,由于法律普遍渗透于各个业务领域,就会存在一个各类尽职调查内容重合的问题。比如,对于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尽职调查中律师要求被收购方提供财务报表,以及所有交易合同。但同样,这也是会计师在财务尽职调查中要求的内容,我们经常会发现,当律师和会计师同步进行尽职调查时,他们往往会分享相同的资料文件,有时候甚至需要协调使用和合理安排相关文件。那么,律师对于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应当调查到什么程度呢?这个问题始终也没有一个标准。曾经有一起房地产并购项目,由于律师未对法律尽职调查范围有一个明确的认知,结果其过于执着地审核财务报表、计算应收应付帐款及利息,花费了相当多的时间,收取了相当高昂的律师费,却陷入了专业知识不济的窘境。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确定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呢?笔者认为,标准也有两条:一条是专业资质范围内给出意见;第二条是就法律后果给出意见。所谓就专业资质范围给出意见,是指律师必须在其经营范围内、资质范围内给出意见,不能把自己当作会计师、税务师、工程师面面俱到的给意见,这不仅对客户是不负责的,对自己也会存有很大风险。所谓就法律后果给出意见,是指律师给出的意见必须存有法律意义,如果不存在法律意义,这种意见也不属于律师服务范畴。比如,对于被收购方的债权债务的具体金额,应当是财务尽职调查的内容,而对于这些债权债务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举例而言,在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中,对于被收购方是否交纳过土地出让金,是律师和会计师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但两者关注的角度应当不同,会计师应当关注在土地出让合同项下,被收购方是否仍有欠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税款,以及是否会存在利息。而律师应关注由于出让金不交纳是否会存在政府罚款、土地被收回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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