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病人出院后又因脑出血死亡,并火化我全责负刑事责任吗?

个人医用车接病人,车滑沟里了六座车拉了九人骨折两人,病人住院15天后出院了接这个病人是脑出血,出院后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已给完。签完协议后第二天又因脑出血死亡,死亡后并火化,责任认定书我全责。我需要付刑事责任吗?

不需要。
因为脑出血致死前,该病人已经被医院确诊可以出院,这就从侧面证明了患者已经痊愈或不具备生命危险。而你在此之前已经予以了民事赔偿。患者再次出现脑出血,与此前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9-04
看情况介绍,是说自己是一个专门接送病人的 车子,不小心滑到沟里,引起骨折和病情加重。没有说明脑出血是本来就有。还是车祸造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脑出血是本来就有,符合出院条件,他的突然死亡,是他自己意外,和车祸没有必然关系。另外,说车子滑到沟里,有没有道路问题,就是客观原因,可以减轻驾驶失误的责任,致人死亡可能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道路不平和家属谅解的话,是可以免除刑事处分的。 就是说,多找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客观原因,是可以免除刑事处分的。
第2个回答  2018-09-05
如果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3个回答  2018-09-04
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企业无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