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公司有份信用证议付时,遇到了关于45A条款不符点的问题. 情况如下:
这份信用证规定分4批走货, 第一批出货的议付单据中我们把一个价格写错了, 所以收到拒付点如下:goods shipped not accroding to shipment schedule; unit price for E405 at $18.00 instead of $18.60. 这个我们理解也接受.
可是没想到, 后面3批出货的议付都遭到拒付, 拒付理由是: shipment effected not according to shipment schedule. 但实际上我们都是按信用证要求的时间, 数量和方法出运的. 百思不得其解,就打电话咨询我们的议付行, 议付行是这样解释的, 说UCP600规定, 分批出货的信用证,如果任何一次出货时间不符合信用证45A的要求(包括出货时间, 商品描述, 价格, 数量, 单位, 出运方法等), 后面所有批次出货都将因此被认为是不符点. 可是我查阅了UCP600, 其中第三十二条说明如下: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所以这里并没有说任何一期的价格不对也会影响后面批次的议付啊. 据此我对议付行的解释节省了怀疑.
大家有没有类似经历或有这方面经验的? 烦请帮我分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