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应由哪个先出?

我是机动车,与一个电瓶车擦挂,电瓶车主受伤住院,医院诊断软组织挫伤,一般这种轻伤住一周多就行的,但电瓶车主老说自己这痛那痛不出院,致使医院费用增的很高,(注:医院是私人医院,伤者要求就只管开药治,没有先付钱的那种)现在伤者知道我们想做鉴定要他出院了,他就叫我们去把住院费结了,我们担心因他故意拖起住院的有些费用保险公司不认,所以给他说住院费一人一半,保险公司报了再给他,但他不同意出钱,请问有无规定我们一定要先出钱付住院费,我们不付住院费他不出院,这个怎么处理?

  应该说伤者可以自行付钱,把发票保管好!再找肇事者拿钱。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由谁垫付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纠纷尚未解决,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就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圈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入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故的。因此,伤者的家属必须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了解致害人是否有上述行为,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要求事故处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由于现行的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万元,因此当抢救费用超过此赔偿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于执行的申请。
  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如何垫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垫付,并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垫付的医疗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会出责任认定书,肇事者根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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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17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会出责任认定书,肇事者根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所以,可以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以此起诉车主。如果是交强险的医疗费,作为受害者一方可以申请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支付.
如果楼主的肇事者即为车主,直接拿着认定书去法院起诉就可以,不过按实践经验来看,还是建议最好协商解决,即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只要有书面证据,法院都会支持你的。
另外要指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所以楼主注意不要超过一年的期限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17
没有规定哪个先出 看交警认定的责任 一般按责任来
第3个回答  2020-11-30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医疗费用谁来赔,学会不吃亏

第4个回答  2019-04-23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受害方自行垫付医药费,因为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垫付医药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也就是说,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关于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两种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如果是简易程序,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当场下达或者是10个工作日内下达。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需要做一系列的检验检测,如血液检测、车速检测等,并在最后一份检测报告出来后3日内作出最终的事故责任划分。

所以,一般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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