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会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与程序如下:
首先,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建立新的会计账目,并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破产清算会计的分类,关闭原有账目。
接着,全面清查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确认并计量破产资产和债务,生成经过清查的资产负债表。
变现破产资产,记录其变现价值和可能产生的损益。
接下来,进行清算损益的核算,涉及清算费用、清算收益和清算损失等会计事项。
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资产,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
最后,编制破产清算会计报表,标志着清算工作的结束。
按照相关规定,清算组需设立23个会计科目,分为三类:
资产类科目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11项,反映了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
负债类科目包括“借款”、“应付工资”等9项,记录了企业对外的债务。
清算损益类科目包括“清算费用”、“清算损益”等3项,用于记录清算过程中的收益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