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惠民---《民法典》 自然人的人格权

如题所述

《民法典》:守护自然人人格尊严的核心支柱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享有《民法典》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中自然人的人格权是核心之一。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是法律的神圣庇护,彰显了对人权和个体尊严的高度重视。


一般人格权的基石


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石,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概括了所有具体人格权,具有普遍性、高度概括性和广泛性。起源于古罗马法的传统,我国《民法典》沿袭并发展了这一原则,将其视为民法体系中的核心价值。通过《宪法》、《民法通则》及专门法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体系全面确认了这一基本权利,旨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现平等保护的法律精神。


人格尊严与具体权利的平衡


《民法典》总则编尤其强调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宪法和《民法通则》对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人格尊严的保护并非详尽列举,而是强调与具体人格权的协调一致性。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如名誉权侵害,通常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纠正,包括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与名誉权相对,人格尊严涉及主体内在价值的评价,区别于社会对个体的评价。


精神性与物质性的交织


人格利益既包含精神层面,如社会评价、名誉权,也包括物质层面,如身体权导致的财产损失和肖像权的物质化体现。具体人格权按主体和客体划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组织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属于物质性,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则属于精神性。《民法典》通过综合列举与概括方式,确保法律实践的准确适用。


个人信息与精神标识的保护


《民法典》特别关注个人信息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精神性权利有其独特性,如法人名称权可转让,而名誉权和荣誉权更侧重于经济利益的维护。在实践中,我们需精确区分不同侵权行为,以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关注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


总的来说,《民法典》不仅通过明确和概括的方式,为自然人的人格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护,更是在不断适应社会变迁中,确保每个人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得到平等和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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