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审批
1. 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原件一份)。
2. 提供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 提交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一份)。
4. 提供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一份)。
5. 提交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原件一份)。
6.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房地产项目需提供资质证明一份)。
7. 提供项目地形图(一份)。
8. 提供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设计
1.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2. 建筑设计分为三个阶段,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3. 市城建局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进行会审批复。
三、建设工程报建
1. 提交计划部门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2. 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提交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 提供符合项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5. 提交人防办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
6. 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7. 提交防雷设施检测所核发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8. 提供地震办公室核发的《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
9. 提交建设资金证明。
10. 提交工程预算书和造价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11. 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需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提交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 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申请表。
3. 提交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申请表。
五、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需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提交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 提交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审批表。
3. 提交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审批表。
4. 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 提交法人营业执照。
6. 提交其他申请邀请招标理由证明。
六、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需补充如下资料到招标办办理手续:
1. 提交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
2. 提交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报告。
3. 提交建设单位申请安排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
4. 提交工商部门签发的私营企业证明。
5. 提交法人营业执照。
6. 提交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
七、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需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 提交《规划许可证》。
2. 提交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3. 提交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4. 提交施工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 提交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6.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7. 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8. 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需提供如下资料到安监站办理手续:
1. 提交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1.1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1.2 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1.3 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工程监理发包审批表;
1.4 工程项目地质勘察报告(结论部分);
1.5 施工图纸(含地下室平、立、剖);
1.6 工程预算书(总建筑面积、层数、总高度、造价);
2. 提交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2.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2.2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3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技术方案;
2.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2.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制度;
2.6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2.7 现场设施、安全标志等总平面布置图;
2.8 购买安全网的合格证、准用证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9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2.10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九、领取《施工许可证》,除第(一)条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还需补充如下资料到建委办理手续:
1. 提交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2. 提交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工程监理合同。
3. 提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桩基础工程要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桩机管理手册)。
4. 提交使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场搅拌的批文。
5. 提交质量监督申请安排表。
6. 提交安全监督申请安排表。
7. 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8. 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
9. 提交施工许可申请表。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1. 提交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资料。
2.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3. 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 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 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
6. 提交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 提交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
8. 提交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9. 提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 提交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 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2. 提交公安、消防、环保、防雷、电梯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合格证。
13. 提交质监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好的证明。
14. 提交造价站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向建委提供安监站出具的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需提供如下资料到质监站办理手续:
1.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提交《施工许可证》。
3. 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
4.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6. 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 提交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8. 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9. 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
10. 商品住宅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 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需提供如下资料到造价站办理手续:
1. 工程按实际结算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1 提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1.2 提交工程类别核定书;
1.3 提交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发包审批表;
1.4 提交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1.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6 提交图纸会审记录;
1.7 提交工程施工开工报告;
1.8 提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9 提交工程施工进度表;
1.10 提交工程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
1.11 提交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1.12 提交施工现场签证资料;
1.13 提交竣工图。
2. 工程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或总造价)结算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2.1 提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委托书;
2.2 提交工程承包合同原件;
2.3 提交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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