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是20年,10年退不回本年,20年期满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鸿运随行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平安保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公司按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数×112%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己交期数×11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平安保险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平安保险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平安保险官网-鸿运随行经典版保险产品计划——鸿运当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