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被告人宋某1994年6月30日晚喝酒后回家,因琐事与妻子李某发生争吵,李说“三天两头吵架,或者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某说“那你就死去”。后来,李某要上吊,在寻找自缢的凳子时,宋某喊来邻居对李某进行规劝,叶某走后,被告人宋某又与李某叫骂厮打,李又去寻找自缢,宋意识到李要上吊,不管不问也不劝阻,当他听到凳子响声时,才起身转过去,见李某上吊在家门的门框上,但他并未采取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知自己的父母,待宋某家人赶到时,李某已无法挽救。问:被告人宋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他有无救助妻子的义务,说明理由

这要考虑“相当性”,即人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构成该罪具有相当性。(、表断句)

本题“见死不救”的行为,显然与故意杀人行为不想当,我认为可以构成“遗弃罪”。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将其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锁在家中,不管不顾,出去数日归来发现婴儿死亡。这种不管不顾的行为,就与故意杀人行为相当了,那么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说详细一点(通过翻书),顺便也给我自己总结一下。

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成立犯罪的一般条件是:
1。有义务
2。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3。产生危害

其中“有义务”是最重要的前提。
义务来源包括:
1。法律规定的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
3。法律行为引起的
4。先前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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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28
属于放任后果的发生,是一种不作为,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04-28
宋某应当定 故意杀人罪。
故意犯罪分为两种,即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本案中宋某没有直接实施杀死妻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中,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定救助义务,且能够预见到违反该义务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不予实施救助的,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本案宋某有救助妻子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基于 《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应当定故意杀人罪。
第3个回答  2010-04-28
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不管即够罪。即使李某并非宋某的妻子,只要他们有争吵的情节,就说明他们存在法律上的当事人关系,亦即存在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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