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中国公民一生可以更改几次名字?

如题所述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法律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姓名权,即自主选择自己的姓名.所以人的名字一生不止改一次. 成年以后可以改名,但是比较麻烦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希望采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7-10

按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变更权,又称姓名改动权。自然人变更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应当允许因为姓名权是一种固有权利,中国公民可以无数次地更改自己的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更改姓名是公民权利,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公安机关不允许更改姓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举报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也可以去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拓展资料:

姓名,由姓和名组成,也称名字。人的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由于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地交往,因此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字。人名是在语言产生以后才出现的。各个民族对人的命名都有很多习惯。这种习惯受到历史、社会、民族等很多文化因素的制约,一个人的名字通常都有一定的含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6-19
所谓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具体来说,公民享有的姓名权包括三个方面: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改名的具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具体的规定如下: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10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18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18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成人改名涉及到的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公安部对限制成人改名,因此稍显麻烦。大致步骤如下:

1.需要你提出书面的申请;
2.需要你的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需要到你户口所在地公安局申请;
4.有个别派出所可能会提出一个月只办理一次,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去办理。

改名有哪些理由

如果你要去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你需要告诉他们什么理由呢?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寓意不好或者谐音不好,读起来有歧义,极大影响个人生活工作;
3.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
4.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5.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6.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
7.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8.有特殊情况的。

而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请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此,公民改民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完全自由的,也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安部门同样不能因为行政不便等原因损害公民变更姓名的权利。

磐龙缠炉 整理复制,欢迎追问
第3个回答  2021-09-05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名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照规定改变自己。名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4个回答  2021-03-13
7岁改过一次名字,现在13岁,可以再把名字改原来的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