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变更权,又称姓名改动权。自然人变更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应当允许因为姓名权是一种固有权利,中国公民可以无数次地更改自己的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更改姓名是公民权利,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公安机关不允许更改姓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举报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也可以去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拓展资料:
姓名,由姓和名组成,也称名字。人的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由于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地交往,因此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字。人名是在语言产生以后才出现的。各个民族对人的命名都有很多习惯。这种习惯受到历史、社会、民族等很多文化因素的制约,一个人的名字通常都有一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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