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澳门工作,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去澳门工作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大概花多少钱?

去澳门需要申请港澳通行证,不是去澳门护照,也没什么长期去澳门的护照 旅游分三个月一次进入有效和三个月二次进入有效两种,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最长可以停留7天, 探亲签注:探亲签注分1个月一次、3个月一次和3个月多次三类。探望配偶、子女以及未成年人探望父母的签发1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无停留时间限制;申请 探望危重病人的签发1个月一次或3个月一次签注;其他探亲申请签发1个月一次签注。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商务签注种类: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和3年多次四类。 培训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每次无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期限凭“进入许可”确定。 就业签注方法和进入期限同培训类。 就学 签注时间根据学习期限确定,最长为1年。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访问签发3个月有效的一次、二次往返签注,每次停留期为7天。 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港澳的应提交相应证明。签注分14天、1个月和3个月三类。签注时间即为在港澳停留时间,一次、二次进入有效。签注的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是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程序如下 1、领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填写要求与申办因私护照基本相同。 3、提交申请并备齐相应的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拍摄专用照片。 省属单位人员可选择向省、市或单位所在地、户口所在的区(县)三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人员可选择向市或单位所在地、户口所在的区(县)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向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要求在单位所在地申请,但不用提交单位意见的非登记备案人员,如无法提供工作证或其他证明,原则上到户口所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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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5
澳门特区政府根据<<聘用外地雇员法>>,规管输入外劳细则。目前,澳门特区政府输入劳动力的政策大前提是确保澳门工人优先就业及劳动权益不会受损,只有在当地没有合适的人选,或无法提供足够人力资源时,外地雇员才会被考虑作为补充而批准输入。输入外地雇员的申请必须由澳门注册的公司向澳门特区政府人力资源办公室提出。
一般情况下,外地居民如到澳门工作,必须先取得澳门当局发出的工作许可。审批外地雇员在澳门的工作许可属人力资源办公室的职权范围,而批准外地雇员进入及逗留澳门则属治安警察局的权限。如获准输入的外地雇员属非专业雇员,雇主必须透过澳门法定的职业介绍所向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递交“申请非本地劳工身份咭(简称“劳工咭”)名单”。申请劳工咭的手续可浏览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网址

有意前往澳门工作的人士,必须在开始工作前,先获得合法工作许可。雇员宜要求雇主提供工作许可文件,以确保可在澳门合法工作。如有怀疑,外地雇员可向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或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寻求协助,核实可在澳门合法工作的身份,以免触犯澳门的法规。
简单说,要到澳门工作先必须是澳门有劳工名额的雇主同意录用你;然后,澳门雇主会委托正规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办理相关劳工签注事宜,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正本(如果有通行证的也要提交通行证,即使是过期的也要提交),父母身份证或户口本副本,港澳通行证照片回执,蓝底和白底照片各8张;接着,就是费用问题。另外是办证费和劳务费。办证费大概900左右,劳务费一年大概3600左右,这两个收费都是缴费正规的劳务公司,是合法收费来的,当然还有中介费。
最后,就是等待办证,一般是一个月左右你的证件就能还给你,但不一定能立刻入澳,因为还需要等待澳门移民局的批文,整个流程约一共45天左右。
第2个回答  2018-05-08
为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的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受 理
一、 受理部门
(一) 内地居民办理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含地区、地级市、直辖市,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往来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 进入香港后需办理延期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申请。进入澳门后需办理延期签注或者赴香港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
3、 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办理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的,由居住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 申请事由和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一) 探亲。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
1、 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者非永久性居民的。
在已开办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
在未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可探望的亲属还包括:(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亲。
2、 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解放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部队人员的。
(二) 商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1、 在内地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的内地居民,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在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成立,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等活动的。
3、 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内地居民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 短期居住。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香港、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
1、 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工作、培训、劳务或者投靠亲属的。
2、 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亲属随任的。
4、 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六) 其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1、 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参加诉讼、应试、个人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等,确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2、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3、 持附有短期居住签注通行证的内地居民进入澳门后,需往来香港的。
(七) 签注延期。持短期居住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短期居住的内地居民,签注有效期届满,仍具备原申请条件,需继续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三、 申请材料
(一) 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略)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二) 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内地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可只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2、 现役军人可提交士兵证或者军官证复印件。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国护照和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复印件。
(三) 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四)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 持有有效通行证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四、 关于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的具体规定
(一) 意见的内容。该意见由工作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出具,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二) 意见出具单位。1、 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2、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出具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 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 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单位按规定出具意见。
5、 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其中由劳务公司组织赴港澳地区从事劳务的人员,也可由指定劳务经营公司出具意见。
(三)下列人员,无需提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1、 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
2、 内地居民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往来香港、澳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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