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团小组的成立为什么无需要经上级批准

如题所述

第一条 社团的性质

  学生社团是在校团委或学生会组织领导下自愿组织的群众性课余文化、体育、科技等方面的研究性学习团体。

  社团必须接受校党总支领导或党总支指定的机构指导。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广开成才渠道。

  2 、活跃学习气氛,丰富课余文体生活。

  第三条 成立社团的基本条件

  1 、必须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章程中应包括社团的地位 ( 名称、性质等 ) 、社团的目标和宗旨、组织机构的有关规定、会议的有关规定。财务管理和社团解散时的善后办法。

  2 .必须有明确的社团负责人 ( 指会长、社长、理事长、秘书长等 ) 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指社委会、理事会等及其下属的职能机构 ) 。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

  3 、社团的会员必须是本校的在校学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成立的社团做明确的人员基数限制,保证基本人数。

  第四条 社团管理工作归口

  1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统一领导。

  2 、社团的成立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校团委进行注册。未经批准注册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3 、社团的每届负责人产生之后,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条 社团活动

  1 、社团举办校内或校际的公共活动(含集会、讲演、讲座、报告会、演出、参观考察、比赛、座谈会、研讨会、联欢会、沙龙、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以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邀请参加者的范围和负责人的姓名。校团委应当至迟在活动举办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将许可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2 、校团委在许可举办活动的同时,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提出修正意见,组织者应当遵照执行。

  3 、社团举办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法规,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 经费、固定财务和活动场地

  1 、社团的日常费用原则上由社团自行解决,必须时可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由校团委酌情解决。

  2 、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确定专人负责。

  3 、社团自有的固定财产应妥善保管。

  4 、社团经费、固定财产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校团委汇报,并接受检查,在社团内部要公开管理情况。

  5 、社团活动场地实行自行解决和校团委协调解决相结合的办法,在场地使用中要认真遵守学校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第八条 奖惩

  1 、各社团须将每月活动内容汇报校团委 ( 无活动时可不报 ) ,作为学期末评价参考。

  2 、对活动思想内容健康、形式有特色,工作取得成绩的社团,校团委应予以表彰,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3 、对活动思想有严重问题,拒绝接受校团委领导的社团,校团委有权令其解散。

  4 、 组织机构瘫痪或内部各种问题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校团委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帮助其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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