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获得台湾工作居留证后两年,是否可以申请定居?定居后是否直接拥有台湾户籍?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17 条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
一 结婚已满二年者。
二 已生产子女者。
前项以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得依法令申请在台湾地区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商务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间最长为三年,期满得申请延期:
一 符合第十一条受雇在台湾地区工作之大陆地区人民。
二 符合第十条或第十六条第一项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
经依第一项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内政部得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专案许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申请居留之类别及数额,得予限制;其类别及数额,由内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经依前二项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无限制;长期居留满二年,并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 在台湾地区每年合法居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 年满二十岁。
三 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四 提出丧失原籍证明。
五 有相当财产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
六 符合国家利益。
内政部得订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之数额及类别,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第一项人员经许可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许可定居,有事实足认系通谋而为虚伪结婚者,撤销其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定居许可及户籍登记,并强制出境。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经许可入境者,在台湾地区停留、居留期间,不适用前条及第一项至第四项之规定。
前条及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条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销或废止许可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适用对象:大陆地区人民,经专案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连续满二年且每年在台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同时符合一定条件者。
满足以上条件放弃原国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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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5
包含笔记和国家保护环境你好久没弄好空间和扭矩看见没空间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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