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企做保安,签的是3年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但是这个物业公司个大厦的合同9月份到期,现在已经外包给保安公司了。正式员工的话就牵扯到公司解散的赔偿问题。感觉这经理和主管故意找茬踢人走。我是09年11月18号签的合同,10年5月17号就转正了,但是4月20号的时候主管叫我写辞职报告,开始的理由很好笑,就是说我二悻悻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我说不服这个理由,然后经理找我谈话。在3月分吧我吃零食被经理看见了为第一个理由,第二个是4月1号早上刚上班,我去上了个厕所,刚好主管上班了,我就没在岗位上,被他看见了就说我脱岗。
公司辞退试我的理由是脱岗和吃零食。
但是吃零食是口头警告,脱岗是书面警告,解约是必须2次严重警告和一次严重警告加2次任意处罚。
问我可以拿到赔偿金吗?
吃零食的事也没什么,给我的口头警告,上厕所的书面警告我是签了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