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试用期员工理由是脱岗和吃零食,可以找公司补偿吗?

我在一家外企做保安,签的是3年合同,试用期是6个月。但是这个物业公司个大厦的合同9月份到期,现在已经外包给保安公司了。正式员工的话就牵扯到公司解散的赔偿问题。感觉这经理和主管故意找茬踢人走。我是09年11月18号签的合同,10年5月17号就转正了,但是4月20号的时候主管叫我写辞职报告,开始的理由很好笑,就是说我二悻悻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我说不服这个理由,然后经理找我谈话。在3月分吧我吃零食被经理看见了为第一个理由,第二个是4月1号早上刚上班,我去上了个厕所,刚好主管上班了,我就没在岗位上,被他看见了就说我脱岗。
公司辞退试我的理由是脱岗和吃零食。
但是吃零食是口头警告,脱岗是书面警告,解约是必须2次严重警告和一次严重警告加2次任意处罚。
问我可以拿到赔偿金吗?
吃零食的事也没什么,给我的口头警告,上厕所的书面警告我是签了字的。。。。

不要理睬它!也不能在吃零食及脱岗的书面处罚通知上签名确认。也不能自己写辞职书。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求出具书面的文本。另外注意日期。
或者将计就计,让它给你出具一个开除证明,但是自己绝对不能签名。然后直接凭此证明提起申诉。它要这样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获得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合同期满也只有赔偿金一半的补偿金。
在申诉陈述事实与理由部分时就写被诉人以吃零食、脱岗为由通知申诉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认为与事实不相符合没有签名引发争议。到时候被诉方对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论怎样,不要承认发生过。也不要陈述上厕所等等。没证据的事一口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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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4-24
可以得。先去仲裁部门申请。
第2个回答  2010-04-24
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赔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请用人单位给出具体解释,不符合本条,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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