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了解海关扣压原因,如果是申报货值太低扣关,交关税后从海关拿货出来,手续不全的货物扣关,如个人进口,海关需要有进口权,可以找进扣权的公司代理清关;需要相关认证手续的,提供给海关,提供不了货物就清关不了;如果你以上方案都不想,可以向海关申请货物退运,按国际惯例,清关不了的货物可以申请退运回发货地或是第三方贸易港口,申请可以退运香港,然后走香港转进口到国内,费用不高,操作上也是行的通的。
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明确了海关对涉案财物的扣留期限问题,根据该法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案件调查需要延长期限的,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的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换言之,海关对涉案财物的扣留期限最长可为2年);
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海关对被扣留的有关财物必须作出相应处理:排除违法嫌疑的,返还当事人;确认属于违法标的的,审结案件并依法处理有关财物(或没收或收缴或罚款后放行);扣留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届满时海关仍不能确认是否属于违法标的或案件尚未审结的,必须解除扣留,否则即使海关当初作出的扣留决定于法有据,也会因扣留行为超过法定期限而被有权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备注: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服海关扣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法定扣留期限内,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针对海关扣留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自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或人民法院受理其诉讼请求之日起,扣留期限将暂时中止,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上述期限再恢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