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如题所述

公安机关何时能当场收缴罚款?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罚款的执行方式分为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两种。其中,当场收缴罚款是自动履行的一种常见形式,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适用。以下是一些公安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具体情形:


法律规定的当场收缴条件: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罚款金额不超过50元,且被处罚人无异议并在备案的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的,公安机关可当场收缴。
    对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论罚款多少,只要被处罚人在上述条件下同意,也可当场缴纳。
    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在旅客列车、口岸等特殊场所,如果被处罚人因不便直接缴纳罚款,经其提出并在备案决定书中签名确认,可允许当场收缴。
    对于没有当地固定住所的被处罚人,若不立即收缴,后续执行将面临困难,这时也可选择当场收缴。

程序要求与注意事项:


在上述情况下,公安机关进行当场收缴时,必须遵循特定程序:



    开具省级或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一联交予被处罚人,另一联由公安机关留存作为案卷材料。
    如有必要,被处罚人应在罚款收据上签名确认,这是《行政程序规定》第214条明文规定的。
    执行人民警察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收罚款上交至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罚款后,应在2日内将款项缴付指定银行,并确保银行出具的凭证作为案卷附件。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罚款执行的公正与效率,同时也保障了被处罚人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务必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执法的合法性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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