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犯罪需要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犯罪坐牢了没钱交罚金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缴纳,近亲属无力缴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的缴纳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罚金的特征如下:
1、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如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等。根据相关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但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3、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4、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
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款属于刑事处罚;
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罚款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罚款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不同的概念。罚款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刑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犯罪。罚款和罚款不同。虽然也是剥夺一定金钱,但不是刑罚。适用对象一般不是犯罪分子,而是不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人员。罚款问题比较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