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行政法的时候有个问题不解,问问懂法律的朋友。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追诉时效是2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但是公安部第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查阅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公安部第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那么公安部门在执行上述规定的时候,是按照〈〈治安管理出发条例〉〉规定的追诉时效
6个月呢,还是按照一般行政追诉时效2年。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出发条例〉〉的追诉时效,〈〈治安管理出发条例〉〉没有规定“查阅”的情况,如果不按照,而是按照一般追诉时效,显然过长,因为在〈〈治安管理出发条例〉〉规定的“传播”上述信息的行为追诉时效才6个月,显然如果“查阅”适用2年的时效不妥。我不知道现实中怎么执行的。希望大家帮忙解释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