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贷款妻子签字但一分没用
丈夫贷款妻子签字但一分没用,法律一直以来都是我们生活中很重要的事情,而且更多的人慢慢的被普及法律的相关知识,但是对于法律相关的知识他们还是了解得不够多,那么丈夫贷款妻子签字但一分没用怎么办?
用妻子的名字办理的信用卡贷款,实际是丈夫在用,离婚债务谁还?
离婚后的信用卡卡债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所需要偿还的信用卡债务是用在共同经营、共同家庭生活上,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在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负担偿还责任。如果没有举债的另一方不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给出相应的举证证明;
2、如果信用卡的债务是夫妻其中一人单方面在结婚以前发生的,也就是说这是其自己的个人债务,那么这样的话另一方便不需要承担还款;
3、如果两个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和分配已经事先有明确约定,譬如两个人约定好自己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自己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并且有相关证明能够充分说明事实,那么无论该信用卡债务具体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还是个人用途,其中一方的信用卡债务也无须由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4、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欠下的信用卡债务被用在个人开支上,或者是被用在违法行为活动,譬如赌博、放高利贷、贩毒贩枪等等,这些情况下全都不需要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因为违法行为是不会受到我国的法律的保护的。
5、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向外承担的债务都没有任何明确表明是属于个人债务,那么两人都应该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即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果任何一方在婚前发生对外承担的债务,但是在婚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是丈夫个人贷款则不会影响妻子坐牢,若妻子也享受了贷款所带来的权益或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是否会坐牢还是需要看法院的判决。
贷款不还的后果:
1、若一次没有还款,银行将会经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并提醒按时还款,同时会产生罚息。
2、若连续三次未还款,银行客户经理将进行催收,同样借款人会被罚息。
3、若逾期还款次数达到六次及以上,银行会经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期间房产或车辆会被冻结。
4、若银行与借款人协商无果,银行将经过法律程序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清楚地约定好该项债务是个人的。
另一种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一旦被认定该笔债务是属于夫妻债务的之后,借钱的一方无法充分证明这笔钱曾经被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那么还钱的一方就可以起诉要求借钱的一方还钱。
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丈夫借钱妻子没签字是否有还钱义务
要看所借款项的用途来决定了,如果所借款项是用于丈夫个人消费,妻子就没有偿还责任,如果使用与家庭消费,妻子就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这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妻子偿还的,但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民法典》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2、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首先,“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
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