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阻碍,开通线路,保证迅速通车,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救规》)。第二条 铁路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救规》。在统一指挥和严格纪律的基础上,保持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第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同〕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救援专业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的复轨救援技术。第四条 新造、新购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救援起复的条件。第五条 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第六条 各级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救规》的规定。第二章 组织第七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设以下机构:
  1.铁道部机务局设救援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对全路事故救援列车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铁路局、分局应根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由铁路局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列车工作。
  3.救援列车的归属,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分局或机务段直接领导。
  4.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各铁路局救援列车的增设、调整由铁道部审批公布。第八条 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员各一人。工长和其他各技术工种按附件一配备。救援列车定员,由各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第九条 在救援列车所在地,由铁路分局(地区)组织各站、段、医院(所)挑选有救援经验的职工15人以上,组成不脱产的救援班。
  1.救援班长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告知救援列车主任。
  2.各救援班的出动召集,由调度命令通知,接到命令立即出动。第十条 经铁路分局长批准,在无救援列车的车站设事故救援队。救援队为不设救援列车,单独出动即能处理轻微脱轨事故的组织。遇有重大事故时,由调度命令通知,参加事故救援起复工作,并接受救援列车主任的指挥。其组织方法:
  1.设队长1人,队员由不脱产职工组成。人数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2.根据当地情况,由机务段长、车务段长或车站站长担任队长,铁路分局任命后,报铁路局核备。
  3.队长任命后应积极组织救援队,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召集办法。救援队长应将救援队员名单及召集办法送报下列单位:
  (1)救援队队员所属单位。
  (2)铁路分局。
  (3)铁路局。
  4.根据需要铁路局应为部分站段配备简易起复工具。第十一条 向事故现场派出救援队时,人员、工具、材料的运送,可利用该地所有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必须服从调动,不得借故拒绝。到达事故现场后,由队长指挥做好下列工作:
  1.抢救负伤人员,保护国家财产。
  2.采取一切措施,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障碍物,迅速恢复行车。
  3.如事故严重时,应于救援列车到达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三章 救援列车的管理第十二条 救援列车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及相应台帐:
  1.值班制度。
  2.交接班制度。
  3.学习制度。
  4.会议制度(工作计划总结会、救援总结会)。
  5.竞赛和评比制度。
  6.安全作业制度。
  7.设备、机具保养制度。
  8.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9.防寒整备制度。
  10.考勤制度。第十三条 救援列车必须做到:二落实(组织、制度)、一准(方案准)、三快(出动、起复、开通)、一总结(事故复旧后的总结分析)。
  救援列车各专业人员均应建立切合实际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 救援列车专业人员工作为轮班制,岗位实行轮流值班。休息时间遇有召集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在工作时间以外参加事故救援工作,事后予以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可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四章 救援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培训第十五条 救援列车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员、工长,应由政治觉悟高、组织能力强,具有丰富的事故救援经验,并熟悉铁路行车有关技术及设备(机车、车辆、线路、桥涵、救援设备等)情况的人担任。按人事任免权限任命,无特殊理由,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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